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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务处)温州大学关于加强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及巡视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5-01-06 08:32

  

转教务处)温州大学关于加强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及巡视工作安排的通知(图1)

  日进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确保即将进行的期末集中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考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期末集中考试实行校、院两级巡考。考试期间,校领导和相关学院部门组成学校巡视工作小组,检查考试组织及考场纪律等情况(学校巡考安排表见附件)。期末考试期间全校所有标准化考场视频系统全部开启,进行全程录像。

  各学院要认真履行考试实施主体责任。组成由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师等人员组成的巡视工作小组,对本院考试组织管理、安全保密、考风考纪等进行巡视及监管。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加强考务、监考人员管理,强化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各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让学生熟知《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规则,清楚地认识到考试违规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做到诚信应考,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1.各学院要高Kaiyun入口网址度重视监考工作,组织学习《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监考教师必须熟知监考流程和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2.监考教师应按监考安排准时到岗,不得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同意后另派监考教师,否则将追查原监考教师的责任。

  3.监考教师应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环境,要求考生将考试无关用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4.严禁考生将手机、智能手环等通讯工具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5.监考教师考前调整考生座位,认真检查考生所带证件,安排学生在签到表中签到,提醒考生遵守考场秩序,考试期间要重点巡查考场桌椅、墙面和通讯设备作弊、携带小条作弊等行为,及时发现学生作弊苗头,及时阻断学生作弊渠道。

  6.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一前一后,不得擅离监考岗位,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看书报、聊天、睡觉、听音乐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中止该生考试,收回试卷,将考生信息及其违纪(作弊)情节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且在该生试卷首页的左上角标注“作弊”字样;要立即报告学院教务科、通知辅导员到场处理。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与试卷袋上的有关信息,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做好试卷交接。

  1.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无证不予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严禁将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通讯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进考场。

  4.考生迟到30分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离场的考生不可在考场外逗留。

  5.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包括交换的双方);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Kaiyun入口网址响成绩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于非意外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不超过10分钟);随意减少课堂教学时间。

  (6)随意离开监考岗位或者随意托人代为监考的;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没有及时处理学生作弊行为。

  (7)批阅试卷随意送分、加分、扣分;或试卷批阅和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出现差错,差错率在10%以上。

  (3)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玩忽职守,听任、怂恿、参与考生作弊,或隐瞒学生作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7)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严肃纪律,切实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组织,加强师生预警教育,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考试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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